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图书情报学会。英文译名:Shenzhen Library &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SZL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图书情报领域专业人员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深圳图书馆401、402室,邮政编码:518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以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发展为目的,组织学术研究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的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三)争取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
(四)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五)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六)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七)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八)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九)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深圳市图书情报机构工作者;
2.有志于深圳市图书情报事业发展的其他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和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并监督理事会运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4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